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长江#79左右通航浮至泰桥左右通航浮航段,鳗鱼沙左汊为上行通航分道,右汊为下行通航分道。
泰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心线航道左侧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第八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九条航路临时调整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进入推荐航路航行。
海船进江航行前应检查主机、辅机、锚机、操舵系统(包括应急舵)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靠泊、离泊,通过福姜沙水道、嘶马湾航段、尹公洲航段及河口交汇水域等交通密集区、危险区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应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当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在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且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时,也可紧邻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航速较高的载运危险货物的小型海船,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 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不妨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5)。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6)。
第十八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十九条 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大新、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二十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见附件9)、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不妨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大角度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等需要,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于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水域的警戒区时,应遵守相关航路规定,谨慎行驶。
第二十二条 航行于12.5米深水航道的受限船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通航分道内航行的其他船舶尽可能避免妨碍受限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四条 下列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长江江苏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谨慎行驶。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五条 大型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在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水域时,也可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锚泊。
第二十七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早就近进行,并尽可能让出航道、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
(三)“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是指:
1.实际淡吃水10.5米及以上的船舶;
2.拟通过裕隆洲下口至长江#106红浮与#106黑浮连线水域,单船最大长度150米及以上,其他航段单船最大长度205米及以上的;
3.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
4.船舶吨级超过限制性桥梁桥墩设计防撞标准的。
(四)“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五)“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六)“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七)“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
(八)“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
(九)“非限制性桥梁”是指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内河桥梁,其他桥梁为限制性桥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同时废止。